谢谢税局!“三流合一”规定中争论了26年的问题说出了答案!纳税人从此不再纠结!
日期:2021-04-08 12:57:54 点击:2894次
关于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的“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的争议,自该文件出台后一直存在,产生歧义,给纳税人带来不少的麻烦。这次福建税局一语道破,也让争论26年之久的问题有了确切的答案!所以,在此代表纳税人真心感谢福建税局。
再来看下关于“三流合一”的相关规定及口径:
1、在税法上“三流合一”的源头文件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
2、国税发〔2002〕45号文件规定:
3、税务总局关于“三流合一”问题中资金流的问题口径:
《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2016年5月26日):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
4、湖北税局的口径: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19.甲单位是总包单位,与乙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乙单位向甲单位开具发票,并委托甲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丙单位。这种委托付款情形下,乙方开给甲方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总局明确,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论是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此,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抵扣政策的,不论款项如何支付,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