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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税局紧急通知!开展"第二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验!

日期:2019-09-25 11:52:12 点击:793次


自2019年1月1日,新个税实施9个月以来,为广大工薪阶层减税近万亿元(来源:财政部),可是仍有不少人踩红线,伪造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逃避个人所得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已经到了不可不查的地步了,郑州注册公司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各地税务局纷纷开始行动,大连市迎来"第二轮"清查!

据众智君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广州、东莞、佛山、深圳、杭州、上海市、泉州、南平、武汉、十堰、昆明、玉溪、曲靖、遵义、南宁、石家庄、长春市、青岛等多个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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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验期间,税务局发现诸多问题,有的是对政策理解不够,导致错误扣除,有的则是恶意虚假扣除。

针对此类问题,大连保税区税务局决定开展"第二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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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

关于开展第二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

2019年第31号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区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近期,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短信、个人所得税APP消息、电话或面谈沟通等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请各位纳税人予以关注,如您通过上述方式收到税务机关的提示,请按照提示认真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存在错漏,请及时补充、修正。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或0411-88535172热线咨询。
感谢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

                         2019年9月17日
税务局到底怎么查专项扣除信息?


1、税务机关会按一定比例抽查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新的个税法规规定抽查而不是全查,也是参照了国外成熟国家的经验,如美国规定对个税申报信息进行抽查的比例为20%,且抽查发现虚假申报重罚。

我国对个税申报信息的抽查比例及具体抽查方法另行制定,目前还未公布,但是不会远了。

2、个税法规定公安等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核实个人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极大加强了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力度

(1)公安部门:核实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2)卫生健康部门:核实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3)民政部门、外交部门和法院:核实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4)教育部门:核实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7)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8)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9)医疗保障部门:核实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这些部门如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一张对个人纳税人监控的多维大网已经撒开,一但抽查到你,你的不实信息会无所遁形的。

查到个人"专项扣除"信息不实会有什么处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那么,哪些行为税务机关认为是严重的呢?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实施联合惩戒会对个人产生哪些影响?

1.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3.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限制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5.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6.限制在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消费;

7.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

8.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9.限制出境;

10.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11.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12. 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这些联合惩戒影响到个人的方方面面,让个人处处受限,带来极大不利影响,因此,对于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心存侥幸。

个人"专项扣除"申报信息不实,如何补救?

个人"专项扣除"申报信息不实,应及时补充、修正,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比如:众智君2019年4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这个月我发现我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错。

我2019年6月就取得了研究生证书,学历继续教育就应该结束,而我继续教育结束时间还是填写的2019年7月,这样会导致我多扣一个月专项附加,所以应该修正信息。

修改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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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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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击查询击继续教育专项扣除,进入详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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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进入界面后,点击修改,并选相应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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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进入后,修改相应信息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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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修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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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智君修改成功后,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点击下载更新即可更新我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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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成功后就是最新的信息了,如果之前的错误已经申报,那么更新后的申报期会按照最新的数据重新累计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少交的个人所得税及时补上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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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每个月都应该下载一下更新,以免出现纳税人修改或者补充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及时处理的情况。

如果你的其他扣除信息发生了错误,也是一样的修改步骤。

其实专项附加扣除由于是新政策,又是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填错的可能性很大,比如夫妻双方同时填报,所以应该再次检查,及时修正
子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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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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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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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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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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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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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8个热门问题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8、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9、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10、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11、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12、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13、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14、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种需要保留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15、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项目,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按照纳税人陈述的情形,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16、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17、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起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1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此处所说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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