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纳税有何差异!
日期:2019-02-25 12:46:39 点击:640次
一、业务案例
二、政策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节税解析 即: 智慧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智慧公司税后净利=200-50=150万元; 税后净利进行分配应纳个人所得税=150*20%=30万元; 张三和李四合计纳税80万元,税后收益120万元。 假设: 张三与李四注册的公司类型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合伙企业,那么,纳税有何区别呢?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本身不纳税,仅对经营所得,也就是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 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200*51%*35%-6.55=29.15万元 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200*49%*35%-6.55=27.75万元 张三和李四合计纳税56.9万元,税收后收益143.1万元 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增加的时候,每个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