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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被查了,税局终于出手,建议移送公安!

日期:2021-01-06 10:46:53 点击:876次


据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0〕01023号公告显示,淮安伟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硕怪建材经营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隆建材经营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尔建材经营部4户纳税人因未缴纳税款、个体户登记地址虚假、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等问题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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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0〕01023号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发布时间:2020-12-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伟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户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4户纳税人名单.doc4户纳税人税务处理决定书.rar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8日
    纳税人名单:

1、淮安伟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注:非个体,相关文书略)

2、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硕怪建材经营部(注:个体户)

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隆建材经营部(注:个体户)     

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尔建材经营部(注:个体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一稽处〔2020〕98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尔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891MA1W6BG10B)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代码3200172350,号码10188311至10188335;代码为3200172350,号码10179196至10179220)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被查个体户登记地址虚假
     根据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登记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6号12幢37室信息,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实,你房屋为王德荣、陈梅所有,王德荣称你房屋未租给被查个 个体户经营使用,也未与被查个体户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也非其本人提供。表明你户登记注册地址虚假。
     取得证据:(1)工商登记资料;(2)金三系统打印的《税务登记信息》;(3)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查询结果;(4)王德荣情况说明。
     2、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缴纳税款
     你公司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不含税销售额4783103.49元,税额143493.06元,开具项目为砂石、PE管等,当月申报后未缴纳税款。
     取得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2)发票开具明细;(3)欠税明细。

     3、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涉及12户企业,不含税销售额4783103.49元,税额143493.06元,
价税合计4926596.55元。根据银行账户查询信息,你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无发生额,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取得证据:(1)银行流水账单;(2)发票开具明细。
     二、处理决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以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规定,认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尔建材经营部为走逃(失联)企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一稽处〔2020〕100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硕怪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891MA1W6BGA41)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被查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登记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3幢A38-2室信息,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实,检查人员找到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3幢A38-2室的实际业主顾云涛称,他不认识你个体业主王伟,也从未将其商品房出租给其他任何人使用。
     取得证据:(1)工商局取得的工商登记资料;(2)《税务登记信息》;(3)实际业主顾云涛的证明。
     2、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缴纳税款
     你公司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不含税销售额4753418.7元,税额142602.55元,开具项目为“现代服务.材料费”等,当月申报后未缴纳税款形成欠税。
     取得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2)增值税发票开具明细;(3)发票领用信息。
     3、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涉及江苏贝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不含税销售额4753418.7元,税额142602.55元,
价税合计4896021.25元。根据银行账户查询信息,你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无发生额,且与业务无任何关系,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取得证据:(1)银行交易流水。
     二、处理决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以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规定,认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硕怪建材经营部为走逃(失联)企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一稽处〔2020〕99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隆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891MA1W6BG45X)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被查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登记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3幢A38-2室信息,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实,检查人员找到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3幢A38-2室的实际业主顾云涛称,他不认识你个体业主王伟,也从未将其商品房出租给其他任何人使用。
      取得证据:(1)工商局取得的工商登记资料;(2)《税务登记信息》;(3)实际业主顾云涛的证明。
      2、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缴纳税款
      你公司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不含税销售额4661537.89元,税额139846.11元,开具项目为“建筑服务.材料”等,当月申报后未缴纳税款形成欠税。
      取得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2)增值税发票开具明细;(3)发票领用信息。
      3、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涉及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不含税销售额4661537.89元,税额139846.11元,价税合计4801384.00元。根据银行账户查询信息,你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无发生额,且与业务无任何关系,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取得证据:(1)银行交易流水。
      二、处理决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以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规定,认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隆建材经营部为走逃(失联)企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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