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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研究|郑州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逐项比较分析

日期:2018-07-05 21:26:47 点击:846次


  国家发改委、国商务部发布了第19号令,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下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2018年版)》,将于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此前,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全国版负面清单),将于2018年7月28日实施,为在自贸区试验区和区外正确适用负面清单,准确适用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总体而言,自贸区负面清单比全国版少3项管制措施,有2项准入门槛较低,但自贸区负面清单有14项措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准入要求。笔者认为,这些要求对于自贸区以外的区域也同样适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说明部分比较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比较分析:无明显差异。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 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比较分析:无明显差异。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比较分析:无明显差异。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比较分析:无明显差异。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

  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比较分析:无明显差异。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比较分析:无明显差异,文化、金融均作为负面清单有所保留的领域。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 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比较分析:无明显差异,全国版负面清单中“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为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及更加开放的措施提供了政策空间。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比较分析:无明显差异。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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