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的年终奖,2020年1月发,收入到底算哪年的?
日期:2020-01-10 10:15:26 点击:1656次
登陆电子税务局,查询自己的收入情况,都是以“税款所属期”来查询的,2019年收入那就是税款所属期对应为2019年1月—2019年12月的收入。
关于这个税款所属期的规定,实际上是以实际发放时间来判定的。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对此也有明确说明:
之所以出现上述疑问,主要是对以下时间点没有理解,只要弄懂了这四个时间点的含义,就可以明白个税上的收入属于哪个期间了。
举个例子:高顿2019年12月应发员工小张当月工资5000,2019年终奖20000元,2019年12月15日,实际发放了5000工资,20000元奖金在2020年1月春节之前发放。
员工小张在高顿就业,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和取得2019年年终奖2万,实际上费用都属于企业2019年的费用支出,虽然2万元实际2019年实际尚未支付,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这两笔费用的所属时间都是2019年。企业需要及时计提。
12月计提
借:费用 25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000元
小张12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12月份工资;1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年终奖。12月的工资所得时间就是2019年12月,年终奖所得时间就是2020年1月份。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所以,所得时间就是实际取得。 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12月实际发放,发放工资部分,不考虑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1月支付年终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 2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元 贷:银行存款 20000-*元 所以,所得期间也就是代扣税款期间,也就是税款所属期。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根据文件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次月15号前。 1月申报12月5000的个税,2月申报1月实际发放年终奖的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元 贷:银行存款 *元。 综上所述,你只需要记住,什么时候发放税款所属期就是什么时候,那么收入就属于那个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