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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出炉,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8-10-27 22:07:51 点击:670次


  10月9日,上海正式发布全国首份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共列出159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副市长吴清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负面清单模式着力于跨境交付、跨境消费、自然人流动,目的是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不断地扩大改革和扩大开放,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行压力测试。该模式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国际经贸格局变化,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提升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当日发布的文件包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负面清单》)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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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表格形式进行编写,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共159项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有关职业资格的限制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是全国第一张服务贸易领域的负面清单。

  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管理;在负面清单以外则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的定义。《实施办法》将“跨境服务贸易”的概念界定为“由境外向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这三种模式予以涵盖。

  2、确立了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的基本原则。《实施办法》提出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的管理与开放遵循“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要求,坚持法治理念、坚持制度创新、坚持放管结合,为建设“五个中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联动长江经济带提供支持,确保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于法有据、风险可控。

  3、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资质许可等特别管理措施。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管理;在负面清单以外则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4、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地配置了跨境服务贸易监管的部门职责,明确由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与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本行业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负面清单;外汇、税务、出入境、通信、海关等部门配合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实施。《实施办法》还提出要发挥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功能,建立跨部门联动制度,提升协同监管水平。

  5、明确规定试点开放领域应当配套风险防范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本市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推动适时修订“负面清单”。同时明确,对于进一步开放试点领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探索建立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范产业、数据、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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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清单》主要是列出了与国民待遇不符的一些限制性的措施,而《实施方案》则是负面清单的具体落实方案。两个配套文件一起出台,有利于政策快速落地。”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所长李俊表示,另外,这次的负面清单是按照国民经济分类,更加透明,本身也更具备可操作性。

  李俊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极大地推动我国服务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之前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是对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其中涉及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这次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主要解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领域的问题。两个清单相互衔接,实际上就把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模式进行了全覆盖,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吴清表示,下一步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旅游服务、教育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以及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质等领域的开放、创新进行研究,争取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试点服务贸易能有更高程度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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